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59号
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D区237室。
法定代表人:王满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平,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生,住安徽省贵池市贵池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4年4月1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辉,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维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