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民初239号之一

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D区2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2677738K。

法定代表人:王满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辉,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正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