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民初239号之一
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D区2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2677738K。
法定代表人:王满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辉,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欣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正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