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市雨陶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04民初348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生,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雨陶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陶庄村(马钢便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749755301R。
法定代表人:王德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芝,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UR0E3P。
法定代表人:黄加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雨陶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雨陶公司)、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被告马鞍山市雨陶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芝、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9700元(按每月工资2700元计算);2.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2934元(52天×2700÷21.75×2=1293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097元(11天×2700÷21.75×3=4097元)、年休假的加班工资3724元(10天×2700÷21.75×3=3724元),以上加班工资合计20731元;3.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700元×2个月=5400元;4.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未发的2018年7月工资960元。(以上合计56791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日,***入职雨陶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马钢检修公司位于马鞍山南山矿处的现场从事电焊工工作。***到达工作现场后,发现工作环境有大量的浮尘、扬尘等,但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均没有为***配备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对***的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且从来没有安排过***健康体检,***在工作期间,每周只休息一天,法定假日也正常上班,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2018年8月***被迫离职。综上,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行为已严重损害***劳动权益。现***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雨山区劳动仲裁委)马雨劳人仲裁字(2019)第130号仲裁裁决,以致成讼。
马鞍山市雨陶公司辩称:1.***和雨陶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系***本人签字,必要情况下可进行笔迹鉴定;2.辞职报告系***自己提交;3.***实际上已经拿到加班工资,未发的工资已给了***;4.体检三年开展一次,***有体检报告;5.加班工资是有诉讼时效的。
马钢设备检修公司辩称:马钢设备检修公司与雨陶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承揽合同至2017年12月份期满,***和马钢设备检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马钢设备检修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入职雨陶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2705元。2018年8月2日,***向雨陶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理由是对公司的制度不满,雨陶公司以***未提前30日提出辞职为由,扣除了***500元工资。***每周工作6天,雨陶公司已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
另查明,雨陶公司与马钢检修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双方系承揽关系。
***与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后,补偿协商未果,***向雨山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2934元、年休假的加班工资3724元;2.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未发的2018年7月工资960元;3.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400元;4.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097元;5.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5400元。2019年8月15日,雨山区劳动仲裁委作出马雨劳人仲裁案字(2019)第130-1号、130-2号仲裁裁决书,第130-1号裁决书裁决雨陶公司支付***2018年7月工资5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2934元、年休假工资624.84元,130-2号裁决书驳回了***的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雨山区劳动仲裁委马雨劳人仲裁案字(2019)第130-1号、130-2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马钢检修公司的责任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马钢检修公司与雨陶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雨陶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马钢检修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请求马钢检修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雨陶公司的责任问题。1.关于双倍工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请求雨陶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的加班工资问题。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为12934元(2705元/月÷21.75×52×2≈1293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年休假的加班工资:根据有关规定和查明的事实,确定为746元(2705元/月÷21.75×2×3≈746元),以上合计13680元。3.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辞职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2018年7月工资问题。雨陶公司扣除了***工资500元,***请求雨陶公司返还500元的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马钢检修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请求雨陶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2934元、年休假的加班工资746元、2018年7月工资500元,合计14180元的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鞍山市雨陶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2934元、年休假工资746元、2018年7月工资500元,合计1418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雨陶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以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