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04民初349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雨陶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陶庄村(马钢便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德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芝,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黄加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雨陶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陶公司)、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检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被告雨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芝、马钢检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500元(按每月工资3500元计算);2.依法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6736元(52天×3500÷21.75×2倍=167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310元(11天×3500÷21.75×3倍=5310元)、年休假的加班工资4828元(10天×3500÷21.75×3倍=4828元),以上加班工资合计26874元;3.依法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500元×5个月=17500元;4.依法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未发的2018年3月工资3500元、4月工资3500元、5月的半个月工资1750元、7月工资960元。(以上合计92584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0日,***入职雨陶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马钢检修公司位于马鞍山南山矿处的现场从事电焊工工作。***到达工作现场后,发现工作环境有大量的浮尘、扬尘等,但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均没有为***配备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对***的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且从来没有安排过***健康体检,***在工作期间,每周只休息一天,法定假日也正常上班,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2018年8月***被迫离职。
综上,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劳动权益。现***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雨山区劳动仲裁委)马雨劳人仲裁案字(2019)第133号仲裁裁决,以致成讼。
雨陶公司辩称:1.***和马鞍山市雨陶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系***本人签字,必要情况下可进行笔迹鉴定;2.辞职报告系***自己提交;3.***实际上已经拿到加班工资,未发的工资已给了***,如果没有发,就是当月没有上班。
马钢检修公司辩称:马钢检修公司与雨陶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承揽合同至2017年12月份期满,***和马钢检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马钢检修公司并非本案适格。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入职雨陶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3302.93元。2018年8月4日,***向雨陶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理由是身体不适、不能胜任工作,雨陶公司以***未提前30日提出辞职为由,扣除了***500元工资。***每周工作6天,雨陶公司已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
另查明,雨陶公司(承揽人)与马钢检修公司(承揽人)签订了《承揽合同》,双方系承揽关系。
***与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后,补偿协商未果,***向雨山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6736元、年休假的加班工资4828元;2.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未发的2018年7月工资960元;3.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500元;4.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828元;5.裁决雨陶公司、马钢检修公司向***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7500元。2019年8月15日,雨山区劳动仲裁委作出马雨劳人仲裁案字(2019)第133-1号、133-2号仲裁裁决书,第133-1号裁决书裁决雨陶公司支付***2018年7月工资5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793.32元、年休假工资607.44元,133-2号裁决书驳回了***的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雨陶公司与马钢检修公司系承揽关系,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雨山区劳动仲裁委马雨劳人仲裁案字(2019)第133-1号、133-2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马钢检修公司的责任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马钢检修公司与雨陶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雨陶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马钢检修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请求马钢检修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雨陶公司的责任问题。1.关于双倍工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请求雨陶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的加班工资问题。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为15793.32元(3302.93元/月÷21.75×52×2≈15793.3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年休假的加班工资:根据有关规定和查明的事实,确定为911.15元(3302.93元/月÷21.75×2×3≈911.15元),以上合计16704.47元。3.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辞职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2018年3月、4月、5月的半个月工资问题。本项诉请未在仲裁时提出,未经过仲裁前置,不予支持。5.关于2018年7月工资问题。雨陶公司扣除了***工资500元,***请求雨陶公司返还500元的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马钢检修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请求雨陶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5793.32元、年休假的加班工资911.15元、2018年7月工资500元,合计17204.47元的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鞍山市雨陶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5793.32元、年休假工资911.15元、2018年7月工资500元,合计17204.4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马鞍山市雨陶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以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