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某某、某某、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533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安徽大林(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林(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收。
被告: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黄加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授权委托书:***,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奚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