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宸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04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宸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104号
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9158419D,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一组(H)。
法定代表人:金生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R7C1Y9T,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生科路9。
法定代表人:殷章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拓公司)诉被告***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博拓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宸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博拓公司撤回对宸极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拓公司撤回对宸极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