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弘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弘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209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弘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弘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焕
人民陪审员*芹
人民陪审员王丽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