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弘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弘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执2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丽丽,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东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继振,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黑0103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71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03执2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