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亿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7民终4709号
上诉人中山市亿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西洛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远泰公司)、叶俊杰、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山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卡西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组织竣工验收;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卡西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首先,由东远泰公司与卡西洛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已于****年**月**日出生了变更并进行备案登记,故变更前的合同文本不能作为本案事实查明的最终依据。其次,涉案合同并未约定东远泰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等资料是卡西洛公司组织验收的前置条件,法律也无相关强制规定。第三,《卡西洛园区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协议》系由卡西洛公司与叶俊杰直接签订,该工程系由卡西洛公司直接发包给叶俊杰;但一审判决却认定为亿金公司与叶俊杰签订。第四,本案除了借用东远泰公司资质之外,其余事项与东远泰公司无关。勘察纠正、设计变更、施工过程沟通、工程款支付等均是在亿金公司与卡西洛公司之间直接进行,涉案合同关于东远泰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由亿金公司概括承受。亿金公司作为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原告。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竣工验收是卡西洛公司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足以构成诉请履行的依据。一审法院仅依据亿金公司与卡西洛公司没有约定即判决驳回亿金公司诉讼请求,显为法律适用错误。2019年11月9日,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亿金公司已向卡西洛公司移交全部完工厂房,卡西洛公司予以接收且未提出任何异议。2019年12月12日,亿金公司向卡西洛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清单以报请组织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涉案工程已经符合卡西洛公司履行其组织验收法定义务的情形。
卡西洛公司在二审中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6日,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远泰公司中山分公司)与亿金公司签署了《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东远泰公司中山分公司同意亿金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业务,工程业务由亿金公司自行承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风险,自签订协议之后,亿金公司所承接的项目都由东远泰公司中山分公司报建和承接业务。 2017年6月16日,卡西洛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东远泰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约定由东远泰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卡西洛公司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土建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工期240天,合同总价款2000万人民币。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0.2条约定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82.2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承包人按照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整理提交合格的竣工档案,存在问题时需及时进行整理完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通过后,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合格的竣工档案,同时提交一套竣工档案副本,一套完善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办理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18年6月29日,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为亿金公司挂靠东远泰公司资质承建施工,亿金公司作为具体实际施工单位,所有涉及工程先期资金垫资由亿金公司负责出资,亿金公司保证及时缴纳东远泰公司挂靠管理费及企业所得税,亿金公司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规范和条款严格执行。 2019年3月30日,亿金公司与叶俊杰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涉案工程的内外装修工程分包给叶俊杰,工程完工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同日,亿金公司与叶俊杰签订《卡西洛园区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叶俊杰承包涉案工程的室外工程,工期为日历天数150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卡西洛公司与东远泰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约定,卡西洛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组织验收需承包方东远泰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等资料,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资料已提交给卡西洛公司,故涉案工程不具备进行组织验收的条件。东远泰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以东远泰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名义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亿金公司,亿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卡西洛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亿金公司、卡西洛公司就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并无补充约定,故亿金公司请求卡西洛公司立即履行对涉案工程进行组织验收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亿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亿金公司负担。 二审中,卡西洛公司、东远泰公司、叶俊杰、鹤山工程监理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亿金公司提交了《鹤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及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本案认定事实依据应以备案合同为准,涉案工程的合同价款及组织验收义务在备案合同中都有约定。东远泰公司和叶俊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认为:亿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的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经二审审理,本院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二审依法围绕亿金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亿金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具有结算主体资格;2.涉案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一、关于亿金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具有结算主体资格的问题。 卡西洛公司与东远泰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约定将公司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东远泰公司。2018年6月29日,卡西洛公司与亿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由亿金公司挂靠东远泰公司承建涉案工程。东远泰公司与亿金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诉讼中,东远泰公司确认亿金公司挂靠经营承建涉案工程的事实。亿金公司承接工程后,又将内外装修及室外工程分包给叶俊杰。施工过程中,叶俊杰依合同约定出具工程施工联系单给卡西洛公司签证确认。工程竣工后,亿金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出具移交函给卡西洛公司,卡西洛公司签章确认。由此可以认定卡西洛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亿金公司挂靠东远泰公司承接涉案工程,与东远泰公司是借用资质关系,亿金公司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亿金公司借用资质并实际施工涉案工程的事实,发包人卡西洛公司明知且签订《补充协议书》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因此,亿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请求发包人卡西洛公司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主体资格。一审判决以亿金公司与卡西洛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认定亿金公司没有结算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改判。 二、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问题。 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亿金公司已于2019年11月9日向卡西洛公司送达移交函,将涉案工程移交给卡西洛公司使用。卡西洛公司未提出质量异议并已实际使用竣工工程,涉案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亿金公司请求卡西洛公司对涉案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亿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 二、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江门市鹤山市工业城鹤城镇工业三区的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土建及安装工程进行验收。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山市亿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山市亿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春梅 审 判 员 李炎途 审 判 员 梁智坚
法官助理 雷楚莹 书 记 员 区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