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凯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廖桂宁。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2019)桂0103执5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市民主路东营业所62×××14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06226.6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嘉宾支行10×××11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06226.62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祥支行43×××42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06226.62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祥支行72×××56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06226.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