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凯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廖桂宁。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万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依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桂0103执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4号浩天广场1313号房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4号浩天广场XXXX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