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9民初1070号
原告:***,女,汉族,1992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766591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为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为由,自愿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