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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9民初1070号 原告:***,女,汉族,1992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766591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为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为由,自愿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