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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工务大修段与某某、衡阳县云飞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5民初656号 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工务大修段,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2号嘉星广场A区2307-09房。 负责人:***,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军,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系社区推荐公民。 被告:衡阳县云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栏垅乡建塘村老屋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衡阳润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大道28号白沙广场B3栋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智涵,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西路80号新衡阳中心汽车站主站8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工务大修段与被告***、衡阳县云飞劳务有限公司、衡阳润峰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的(2023)湘0405民初3**号案件互为原、被告,属基本事实一致,法律关系相同,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湘0405民初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邓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