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32执2081号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地址:兴国县潋江镇五里亭小山。
经营者:***,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江西晴朗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兴国县潋江镇和睦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与江西晴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3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晴朗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73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樱
审判员***
审判员范国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