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22民初4016号
原告:河南炬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西、郑上路北8幢2**15层东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4626Y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株易路口湘潭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办公楼四楼(昭山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953163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604753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炬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炬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炬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炬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炬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