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12执51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北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57996-5,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北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北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动产登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本院依职权未查找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