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347-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鹤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松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新怡园小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42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松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处于和解阶段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待条件成就时,再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旭
代理审判员方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