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7483号
原告:深圳市中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建工村一期13栋1158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韩,系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43号5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陈雪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中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48元,由原告深圳市中盛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