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6894号
原告:***越飞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26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全,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思,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43号5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陈雪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越飞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开具的受理通知书、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告知诉讼费缴纳情况后一直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越飞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