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4080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201之06之2A29。
法定代表人:陈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技术研发人员,试用期工资为10000元/月,试用期结束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29日,原告被派到北京项目部,项目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黄各庄村,项目名称为北京新机场综合管廊项目,原告在该项目52天每天工作时间大于12个小时,并且为夜班。被告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且应聘职务、工作环境、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工资6436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至7月加班费33102元;3.被告支付原告去往北京项目工地的车费621元;4.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4754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穗天劳人仲案〔2019〕4933号仲裁撤诉决定书,以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为由,按原告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告出具穗天劳人仲案不(2019)第3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案庭审中,关于劳动仲裁阶段未到庭原因,原告称传票显示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但其记错开庭时间,误以为2019年10月9日开庭。
本院认为,原告因记错开庭时间未能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不属于未按时到庭正当理由。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利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金馨
杨梓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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