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8民初399号
原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边村水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401163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建,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詹妮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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