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24民初308号
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滕泾村(嘉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QF414。
法定代表人:金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巍、林恺(实习),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茶园北路****厂房**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9GHQN6M。
法定代表人:泮小明。
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隋智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佳媛
书 记 员 陶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