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杰达起重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宁夏荣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杰达起重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81民初1851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6月生于宁夏西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丽,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荣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乔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达起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生于宁夏西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连坤,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荣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达起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计8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