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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宁0104执保649号
***达起重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达起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财保2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达起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4财保24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000元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达起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财保24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