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9496号
原告:东阳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荷塘社区东方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旭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芬,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中能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东塑路****/div>
法定代表人:葛彬。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东阳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中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东阳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丹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杜聪聪
代理书记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