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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4631号
原告:浙江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长松岗功能区湖莲东街1189号。
法定代表人:杜德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彬、秦沈达,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中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湖溪镇东塑路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葛彬。
被告:***,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中能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筑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筑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筑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航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许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