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7541号
原告:东阳市景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道荷塘社区泗雅线南山工业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阳市中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湖溪镇东塑路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景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中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景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景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景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景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