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1934号
原告:***,男,永昌县人。
法定代理人:闫吉平(***父亲),男,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武,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天庆家园21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艳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贤、宗雪琴(实习),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瑞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2022年9月30日***以与***瑞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与***瑞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唐玉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