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32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志锋,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3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10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1081民初60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都、***的存款8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都、***85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85000元的财产。
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战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