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6095号
申请人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苏徐州工业园区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顾志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都,男,生于1991年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1年11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申请人杨恩龙,男,生于1991年8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都、***、杨恩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分别冻结被申请人**都、***、杨恩龙的存款47500元或者分别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都、***、杨恩龙价值475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都的存款47500元或者分别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都价值47500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47500元或者分别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47500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杨恩龙的存款47500元或者分别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恩龙价值47500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志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于亚莉
书记员 :苏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