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5849号
原告: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苏徐州工业园区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顾志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晴,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微,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男,生于1991年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本案与案号为(2020)豫1081民初6095号的原告江苏勤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玄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禹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为方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豫1081民初609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孙志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于亚莉
书记员 :苏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