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650号
原告: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民主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567298602B。
法定代表人:刘听说,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绿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AQKW38。
法定代表人:戴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404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404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