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民辖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兵、***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3民初2056号之一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兵、***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兵、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及***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根据当事人主张及提交基础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河南省宁陵县,故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何 彬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欧阳港亚
书 记 员 张 妍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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