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政府大院内。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山河锦园4栋1402号。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真州北路5号绿地健康城营销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云龙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株云龙劳监处字【2022】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正 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宾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