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AQKW38,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22K3K23C,地址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苹。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9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施工合同纠纷贵院已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贵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苏1003民初9138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1月12日前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4月2023年2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800万元、产发建筑、1000万元、22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双方同意由星龙公司以扬州天铂项目7套房屋抵工程款10941228元,申请人在星龙公司付款前应向星龙公司提供相应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星龙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省建一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星龙公司并需向省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外案件受理费140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23550元合计169450元由星龙公司承担于2023年2月10日前支付省建一公司目前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调解协议,该行为已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申请贵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在本院后续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003执22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