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振国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谭家段村家冲组。
经营者:***,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绿杨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振国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11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欧阳建新
审判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人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