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真州北路5号绿地健康城营销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11执1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欧阳建新
审判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人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