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534号
申请人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139575J。
法定代表人黄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谢欢,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人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谢欢银行存款471017.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谢欢银行存款471017.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