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2373号
原告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黄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40元,减半收取5770元,由原告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