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2278号
原告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85元,减半收取3393元,由原告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