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238号
申请人: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139575J,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苑**1401-1426
负责人:***,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685024709P,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汨罗市一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80元,由申请人长***铸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