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吉特高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吉特高喷灌浆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2882号
原告: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树,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吉特高喷灌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原告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吉特高喷灌浆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5元,减半收取计34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