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4执1440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吉特高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谷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180367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佳达利环保材料(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谷北路34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53629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吉特高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达利环保材料(广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同意被执行人佳达利环保材料(广东)有限公司分期履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分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4执1440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