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达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绿达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03执3494号之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绿达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37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由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公司)支付四川绿达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达时代公司)工程款353295.51元及利息、退还质保金190873.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其不动产、住、住所地信息进行调查查封创艺公司名下位于临园路中××财富广场××单元××楼××、××单元××楼××号住房两套;位于临园路中××财富广场××单元××楼××、××、××单元××楼××、××单元××楼××、××单元××楼××、××单元××楼××、××单元××楼××号办公用房7套;创艺公司名下位于临园路中段99号中大财富广场负1楼、负2楼、负3楼等共计360个车位;创艺公司名下位于临园路××××财富广场商业门面共计156套,查封期限至2023年10月25日,因均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权处置;冻结创艺公司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的应收租金,期限至2023年10月22日。此外未查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创艺公司进行了传唤,其表示目前因与家福来,兴业银行三方僵持不下,在绵阳中级人民法院也有审理中的案件,可供执行的财产都被查封冻结,只有尽快推进案件的进度,才能履行。截止2020年10月27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依法将创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与绿达时代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0)川0703民初37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冰
书记员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