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32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绿达时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中段131号福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绿达时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