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211行初172号
原告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
法定代表人顾德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