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众江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武汉众江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众江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28号1栋20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岸劳人***(2017)第30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众江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882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众江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2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