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927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珠美,湖南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F区1号科研楼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89160Q。
法定代表人:黄业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淑欣,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俏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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