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恢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东莞天安数码城****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89160Q。
法定代表人:黄业英。
委托代理人:陈李康,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玉鑫,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1971民初2503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粤1971执148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款项1331496元、利息147094元(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迟延履行利息121399元(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受理费8446.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848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以(2020)粤1971执14782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2008********)、广发银行的账号(6214********),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恢5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志炜
审判员  黄俊哲
审判员  李满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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