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4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东莞天安数码城****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89160Q。

法定代表人:黄业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李康,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玉鑫,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民初250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20年11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20×××62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开设于广发银行62×××98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法对***作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148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志炜

审判员  黄俊哲

审判员  李满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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